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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法律英语教程

优质法律英语教程

  • 课程主讲:
  • 视频数量:20讲
  • 所属机构:
  • 课程时长:55分钟
  • 所属分类:行业英语
  • 课程人气:1797

优质法律英语教程的相关介绍

    大家都知道,法律英语是专业英语的一种。作为一名政法工作者,学好法律英语至关重要。但是,由于西方法治建设的超前,法律英语的“精英性”尤为突出。因此,要想学好法律英语绝非能一蹴而就。那么究竟该如何学习法律英语知识呢?

    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它语种,如法语、拉丁文等。

    法律英语特点:第一、词汇特点。准确用词与模糊语言的同时出现,尤其是立法语言常把准确性与模糊性这一矛盾纳入同一法律规范。根据严格解释原则,在适用法律时,书面文字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因此法律语言用词造句必须十分准确。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中很少使用描绘性形容词,而且对表示时间、范围、程度等副词使用极为严格,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歧义。

    同时,为了追求语意确切、论证周详,法律语言中常使用同义、近义词。如《香港刑法摘要》(Digest of Hong Kong CriminalLaw)第八章关于“参加暴动并阻碍船舶、飞机、或者铁路列车罪”中规定“It is an offence for any persontaking part in a riot to unlawfully and with force (a)prevent ,hinderor obstruct ,or attempt to prevent, hinder, or obstruct, the loading orunloading, or the movement of ; or (b)board, or attempt to board withintent to do so ; any motor vehicle, tramcar ,aircraft ,train or vessel. 然而在现实中,有许多案子是由于对法律文字的理解不一造成的,这就有赖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如:某一民间贷款协议中写道“I will pay back in a year”,双方当事人对“in”产生不同理解,一方认为是“within”之意(在------之内),另一方则认为是“after”之意(在------之后)。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法律模糊语言包括:(1)模糊附加词 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可使本来意义精确的概念变模糊的词语,如about ,or so. (2)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及其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 ,good.(3)模糊蕴涵 有的词概念清晰却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英国法律中为了区分夜盗罪(burglary)与为抢劫而侵入住宅罪(house-breaking),立法上采用了“night”一词,然后将其解释为“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然而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中还是难以把握 。

    第二、句法特点。与科技英语、商务英语相比较而言,法律英语中的句子结构就其长度和使用从句的连续性要复杂得多。法律英语中的长句主要指多重复合句,除主谓结构外,还有许多修饰成分,如从句、短语等,其主从关系有各种连接词贯通以表示逻辑关系,句子结构严谨。   如:A negotiating party can expressly stop a statement from becoming anoffer,for example by stating that it can not be accepted by the otherparty or is not intended to be legally binding or by stating that acontract will only come into existence when the maker of that statementsignifies assent。(在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明确表示某项声明并非要约。例如,一方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对方不得就该声明作出承诺,或明确指出其无意使该声明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明确指出只有在其表示同意时合约才告成立。)在理解此种句子时,可以通过调整句子中心、结构、长度以及必要的词汇增减来实现。特别是在理解法律条文时,应清楚其主要由假设与法律适用两部分组成。此外,相对于普通英语而言,法律英语中有大量的被动句型,这主要是为了突出其正式性。

    第三、语言变体特点。法律英语具有英语的社会方言(social dialect)的特点。社会方言的形成取决于使用者的社会属性。法学家、律师、法官为了突出本行业的优越性,显示自身才华,常使用与众不同的表达方式,即所谓的“正式用语”。如:一般人说“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deliberate”、“think”、“start”,而在法律语言中则用“civil death”、“aforethought”、“hold”、“commence”。此外,法律英语的文体采用应用文体中的公文文体,其特点是用词明晰准确,篇章句法结构严谨,文章形式规范化。当然,立法机关及不同性质的执法、行政机关所使用的语言各有特点;不同法域采用的语体也有所差异,如民事立法多为授权性法律规范,而刑事立法多为禁止性法律规范或制裁性规范。

    第四、地域方言特点。法律英语还具有英语的地域方言(regional dialect)的特点。因为法律英语主要反映的是英语国家同时也是普通法系(commonlaw system)国家的法律文化,所以在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学习法律英语时应对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罗马法系(civil lawsystem)基本法律框架、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及其差异有大致了解。同时在理解和翻译时,不能使用形同神不同的中国法律术语简单地加以替换,必要时还得自创术语。如:法律英语中的juror(陪审员)与中国的陪审员(judicial assessor)就具有不同的含义,“parole evidence rule”则译为“排除外在证据原则”,“quiet possession”为“不受干扰的占有权”。当然,不同英语国家的法律英语反映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且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如美国的各州、英国的各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着法律制度、文化差异。如:“table a motion”在英国为“提出动议以供讨论”,在美国则为“将动议搁置,留日后讨论”;“court of commonpleas”为(英)高等民事法庭、(美国某些州的)中级刑事及民事法庭。此外,法律英语的同一术语在不同的法域(Scope of Law)里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应根据上下文(context)理解。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权,在国际公法中则为主权;estoppel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诉中则是禁止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