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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讲:国际法的含义
- 第2讲: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
- 第3讲:国际法的实践发展(一)
- 第4讲:国际法的实践发展(二)
- 第5讲:国际法的实践发展(三)
- 第6讲:国际法的理论发展(一)
- 第7讲:国际法的理论发展(二)
- 第8讲:国际关系理论视野中的国际法
- 第9讲:国际法的特点
- 第10讲:国际法行为体的基本要素
- 第11讲:国际法行为体的分类
- 第12讲: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
- 第13讲: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
- 第14讲: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三)
- 第15讲:《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 第16讲:国际条约
- 第17讲:国际习惯(一)
- 第18讲:国际习惯(二)
- 第19讲:国际习惯(三)
- 第20讲: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
- 第21讲: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二)
- 第22讲:国际法的编纂
- 第23讲:国家的概念
- 第24讲:承认
- 第25讲:国家管辖
- 第26讲: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 第27讲:国际组织的特征
- 第28讲:国际组织的发展历程
- 第29讲: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影响(一)
- 第30讲: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影响(二)
- 第31讲:国际组织的机构设置和职权
- 第32讲: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一)
- 第33讲: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二)
- 第34讲: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三)
- 第35讲: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四)
- 第36讲:中国如何在亚投行行使职权
- 第37讲: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 第38讲: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 第39讲:主权豁免与国际组织豁免区别
- 第40讲:联合国(一)
- 第41讲:联合国(二)
- 第42讲:联合国(三)
- 第43讲:联合国(四)
- 第44讲:私人的国籍(一)
- 第45讲:私人的国籍(二)
- 第46讲:私人的国籍(三)
- 第47讲:私人的国籍(四)
- 第48讲: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一)
- 第49讲: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二)
- 第50讲: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三)
- 第51讲:引渡和庇护(一)
- 第52讲:引渡和庇护(二)
- 第53讲:引渡和庇护(三)
- 第54讲:难民
- 第55讲: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
- 第56讲:领土的概念与构成(一)
- 第57讲:领土的概念与构成(二)
- 第58讲:领土的变更与取得(一)
- 第59讲:领土的变更与取得(二)
- 第60讲:领土的变更与取得(三)
- 第61讲: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 第62讲:边界和边境制度(一)
- 第63讲:边界和边境制度(二)
- 第64讲:南极和北极
- 第65讲: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第66讲:基线
- 第67讲:领海
- 第68讲:无害通过
- 第69讲:毗邻区
- 第70讲:专属经济区
- 第71讲:大陆架
- 第72讲: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第73讲:群岛水域
- 第74讲:公海自由
- 第75讲:国际海底区域
- 第76讲:领空及其界限问题
- 第77讲:国际航空法体系(一)
- 第78讲:国际航空法体系(二)
- 第79讲:国际航空法体系(三)
- 第80讲:国际航空法体系(四)
- 第81讲:国际航空法体系(五)
- 第82讲:国际航空法体系(六)
- 第83讲:国际航空法体系(七)
- 第84讲:国际航空法体系(八)
- 第85讲:外层空间的法律体系(一)
- 第86讲:外层空间的法律体系(二)
- 第87讲:外层空间的法律体系(三)
- 第88讲:外层空间的法律体系(四)
- 第89讲:国际人权保护的进程与内容
- 第90讲:人权国际保护的法律渊源
- 第91讲:国际人权机构
- 第92讲:国际人权监督机制(一)
- 第93讲:国际人权监督机制(二)
- 第94讲:条约的概念
- 第95讲:国际法v.国内法
- 第96讲:条约与单纯政治协定
- 第97讲:国家元首等的缔约权
- 第98讲:中国“一国四法域”
- 第99讲:条约义务履行之确保
- 第100讲:条约解释
- 第101讲:艺术v.科学
- 第102讲:条约的临时适用
- 第103讲:不平等条约
- 第104讲:什么是外交?
- 第105讲:关于外交的法律
- 第106讲:国家的外交机关
- 第107讲:外交代表机关及其职务(一)
- 第108讲:外交代表机关及其职务(二)
- 第109讲:使馆的人员
- 第110讲: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 第111讲: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第112讲:领事制度及相关法律
- 第113讲: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一)
- 第114讲: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二)
- 第115讲: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三)
- 第116讲: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四)
- 第117讲: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五)
- 第118讲:世界贸易体系(一)
- 第119讲:世界贸易体系(二)
- 第120讲: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 第121讲:区域经济协定体制(一)
- 第122讲:区域经济协定体制(二)
- 第123讲:关于武力使用的规则
- 第124讲: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一)
- 第125讲: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二)
- 第126讲:军备控制
- 第127讲: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 第128讲:国际环境法的权利义务
- 第129讲: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第130讲:污染者偿付原则
- 第131讲:损害预防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
- 第132讲:国际合作原则
- 第133讲: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第134讲:国际经济贸易和环境
- 第135讲:国际法律责任(一)
- 第136讲:国际法律责任(二)
- 第137讲: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138讲:解除国家责任的情况
- 第139讲: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140讲:国际赔偿责任的产生和发展
- 第141讲:国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 第142讲:国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143讲:国际争端解决概述
- 第144讲: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
- 第145讲:国际仲裁
- 第146讲:国际法院
- 第147讲:中国与国际争端解决
国际经济法学的相关介绍
国际经济法(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概念和范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
广义国际经济法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
狭义国际经济法 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根据狭窄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②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③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涉及的问题包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关于国际货币体制的行为规则以及其实施和改革,区域性货币制度等。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体现的各项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关税、禁止数量定额制、关于防止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原则、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制度涉及的原则,关于保障措施和免除执行某项原则的制度等),国际商品(初级产品)协定、生产国协会、综合商品方案问题 、调整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非对等性质的优惠原则、关于禁止商业上限制竞争的做法的国际行为准则、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等。⑤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法,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方面的问题。⑥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⑦国际税法,等等。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国际经济秩序至少包含两个意义,即①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各国共同协议的价值观念体系,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体系。②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结构,又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从这个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可以说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为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见国际货币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这一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为其服务的国际经济法虽曾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的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起过作用,但它阻碍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致使南、北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因此,发展中国家正为建立较公平合理的新国际经济秩序而斗争。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观点和内容体现于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第七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以及1980年联大关于《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决议,等等。
新国际经济秩序的概念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见国际发展法),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按照1976年科伦坡第五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的宣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建立基于正义、合作和尊重人类尊严的平衡。新国际经济秩序涉及的具体问题主要有:关于国际援助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问题,关于工业、技术转让和商业做法方面的问题等。
国际经济法特点
首先,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其次,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再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式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
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这门新兴学科的边缘性和综合性,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这一客观存在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的现实需要。
作为当代的法律学人,理应根据这一边缘性综合体自身固有的本质和特点,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科学方法,以当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涌现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作为中心,严格按照其本来面貌和现实需要,打破法学传统分科的界限,对原先分属各门各类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和探讨。只有这样,才能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各种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
由此可见,应顺应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历史潮流,对待国际经济法的现有知识和现有体系,“拿来主义”与消化主义并重,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何谓国际经济关系?学者界说可分为两大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