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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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2022年1月2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数据平台
第三章 公共数据收集与归集
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
第五章 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
第六章 公共数据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应用创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数字化改革,深化数字浙江建设,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不纳入本条例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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