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
附件1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
核算和报告指南
前 言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转隶至生态环境部门以来,我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支撑实现“十三五”时期温室排放控制目标和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抓手。今年,为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交叉可对比性,结合以前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反映的问题,对核算指南做如下调整:
1.调整重点排放设施的定义调整。
2.在交通运输行业中增加民用航空运输的核算和报告指南。
3.基准年由2009-2012调整2016-2018年,新增设施由2013年1月1日调整为2019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设施。
4.行业名称中“火力发电”更为电力生产(包括热电联产和其他发电),电力生产企业有纯供热设施而非热电联产供热的,其纯供热部分可按照“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
5.针对细分行业特点,在企业核算和报告指南中增加了相关细分行业的活动水平补充数据表,具体包括:石化、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制造、其他服务业(物业、数据中心、通信)、其他行业(电网、汽车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供
加载中...
本文档仅能预览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