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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数据要素服务商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者:wx****6b
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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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数据要素服务商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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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数据要素服务商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推进大理州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规范数据要素服务商行为,引导数据要素服务商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3号)《大理州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大政发〔2023〕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数据要素服务商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数据要素服务商分为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数据商是指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提供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职责分工。州数据运营服务中心负责数据要素服务商评价管理工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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