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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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