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数据流通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wx****4f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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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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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数据流通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流通交易活动,保护数据要素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数据 (包含公共数据)流通交易活动及其监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数据流通交易应当遵循促进流通、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公正、合规自律、集约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资产登记,是指经数据资产相关权利人申请,数据资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数据资产相关信息及权利在数据资产登记系统上予以记载和公示,并核发登记证书的行为;
(二)数据流通交易,是指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则从供方传递到需方的过程;
(三)数据交易场所,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在名称中使用 “交易中心” “交易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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