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发布者:wx****46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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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使用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或者向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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