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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

发布者:wx****39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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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电厂消防站建设,保障核电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消防站建设工作,包括消防站建筑设施及其相关装备配备、人员配置等。本规定所称消防站,是核电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场所。 第三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对消防站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对消防站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站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间 第四条 核电厂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布局、总平面布局、建设规模、火灾危险性和被保护对象的防护要求、事故处置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7〕75号)规定的一级普通消防站有关要求。 第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核电项目建设期间灭火救援需求,在核电厂首台机组核岛工程开工前(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组建专职消防队,配置首批专职消防队员和装备,并充分考虑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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