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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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规范数据流通交易,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18〕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数据流通交易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数据流通交易是指以数据元件、数据产品作为交易标的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据交易场所是指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提供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基本原则。数据流通交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场景牵引、释放价值,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安全发展的原则,遵守行业准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业务指导。州数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调度大理州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工作,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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