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者:wx****f6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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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
第三条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第四条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裁决。
第五条 本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登记制
第六条 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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