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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
(征求意见稿)
序号
负面行为
具体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
1
不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避招标;
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63条、第64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5条、第11条、第48条
2
不按规定发布公告文件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第18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49条
3
不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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