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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wx****d1
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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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市内(除城市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参与城市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审查、移植可行性论证、死亡鉴定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古树名木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 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城市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城市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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