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发布者:wx****28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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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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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境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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