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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公共数据专区建设、完善公共数据专区运营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数据专区是指针对重大领域、重点区域或特定场景,为推动政企数据融合、社会化开发利用、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而建设的各类专题数据区域的统称,一般分为领域类、区域类及综合基础类。
(一)领域类:聚焦本市教育、医疗、交通、能源等重大领域应用场景,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领域应用场景而建设的专题数据区域,以培育和带动本领域产业发展为目标;
(二)区域类:面向本市重点区域或特定场景,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区域应用场景而建设的专题数据区域,以赋能特定区域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为目标;
(三)综合基础类:是本市数据资源体系建设的基础,面向跨领域、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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