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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指南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政务数据开放,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推进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以政务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业为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政务数据开放的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遵循下列原则:
(一)安全有序。政务数据开放必须做到平台建设、信息内容、开放过程、成果应用、资源流向等全过程安全、可管、可控,着力避免出现信息滥用、非法扩散、信息泄密、资源损毁等问题。
(二)公开公平。参与政务数据开放工作时应该开放透明,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开放主体,不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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