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
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数据利用主体)提供具有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统筹部署、需求导向、充分应用、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公共数据开放
加载中...
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