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发布者:wx****af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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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有关活动,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市政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保障房屋市政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第三条 房屋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有关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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