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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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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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加强综合协同、创新服务方式、实现“一网通办”、提高验收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行竣工联合验收(下称“联合验收”)。
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其他验收事项纳入联合验收。保密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对联合验收事项进行限时联合验收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活动,并推行“统一申报、一口受理、联合勘验、并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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