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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5月19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覃伟中
2022年5月29日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城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愿景,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排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坚持碳排放控制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织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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