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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背景依据。为规范数据资产产权登记行为,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3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数据资产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数据登记机构,是指制定数据登记规则,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登记申请、审核管理、公示及发证、账户管理、权益保护等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数据登记是指依数据登记主体申请,数据登记机构将数据权益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及其他事项进行记载并公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产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数据元件、数据产品等形态。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源,是指由原始数据积累到一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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