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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研究进展报告2019.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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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 月通过的《巴黎协定》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并道循其原则,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一致通过的、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对2020年以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行动做出了制度性安排,并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对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遵约机制等各要素做了平衡的安排。《巴黎协定》确立的新国际制度框架,是全球治理理念和模式的一个重要转折。这一方面体现了世界范围内对"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地球构成紧迫的可能无法逆转的威胁"的空前共识与合作应对的共同政治意愿;另一方面体现了激励各国"自下而上"确立有雄心的目标和行动计划,而非"自上而下"强制性分配责任义务,体现了由"零和博弈"向"合作博弈"思维的转变。《巴黎协定》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新机制和新进程。对中国而言,把握全球气候治理新趋势,针对全球气候治理涌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及时做出新的战略部署,将全球气候治理与国内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有机结合,进而成为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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