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草原条例
发布者:wx****53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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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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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草原条例
(202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草原规划
第三章 草原保护
第四章 建设修复
第五章 草原利用
第六章 承包经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发挥草原蓄水保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
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三条 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应当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系统治理、分区施策,科学利用、绿色发展,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草原保护和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草原保护、建设纳入林(草)长制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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