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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发布者:wx****70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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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第三条 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关规定自愿披露《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以下统称为《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中涉及本指引规范内容的,需与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根据本指引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披露主体。 第四条 披露主体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按照本指引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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