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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数据治理工程数据存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为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决策、监管、运营一体化的数据存储管理体系,保障大理州数据安全存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大理州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数据存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数据存储及相关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的数据金库,是指由州数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统一标准、自主可控、安全可靠,存储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敏感数据和数据元件的数据存储和管理基础设施。
本规定所称的数据资源,是指由原始数据积累到一定规模,经过必要的加工清洗处理,且具有潜在使用价值的数据。
本规定所称的核心数据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相关数据。重要数据是指一旦泄露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相关数据。
本规定所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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