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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者:wx****ca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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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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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合格的,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材料审查不合格的,不再组织现场评审。 (二)现场评审是现场考核检测机构申报的检测参数所需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现场实作、管理体系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现场实作可通过见证试验、操作演示、方案设计、报告验证等方式,抽取申报参数进行考核,其中必备参数全部考核,可选参数随机抽取30%及以上考核。现场实作考核必备参数不合格的,该专项评审结论不合格;可选参数有不合格的,本次申报的该专项可选参数评审结论不合格。 (三)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五项行为未造成明显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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