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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数据共享
第三节 数据开放
第三章 社会数据
第四章 开发应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本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依法管理、促进发展,共享开放、深化应用,繁荣业态、保障安全的原则,发挥大数据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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