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者:wx****ec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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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19年8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10月27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安装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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