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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细则

发布者:wx****7b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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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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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数据 质量控制细则 一、数据采集 各级填报单位要按照《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和要求收集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 统计范围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所有设市城市和县。统计报表按城区、县城和建制镇(乡)分别上报。统计范围确定后,该区域的面积、人口、投资及设施量等所有指标数据必须与其一致。 1.设市城市城区包括:市本级(1)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2)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2.县城包括:(1)县政府驻地的镇、乡或街道办事处地域;(2)县城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县域内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3.建制镇含建成区和村庄两部分。建成区包括:(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地域。 村庄是指建制镇建成区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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