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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发布者:wx****1e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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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2号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已经2023年10月7日应急管理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年11月1日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行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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