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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数据元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推进大理州数据元件开发应用,加快释放数据价值,赋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大理州行政区域内数据元件开发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数据元件开发应用,是指对归集的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并形成安全属性和价值属性兼具的数据元件,再针对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终端用户的需求,进一步应用数据元件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数据元件,是指对数据脱敏处理后,根据需要由若干相关字段形成的数据集或由数据的关联字段通过建模形成的数据特征。
本办法所称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利用数据元件进行分析研究、加工处理所形成的能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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