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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推动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数据,是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财政性资金保障的其他机关和单位为履行职责制作或获取的政务数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公用企事业单位制作或者收集的公用数据。
(二)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
(三)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获取其他机构的公共数据,以及为其他机构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四)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等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交通等单位,实施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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