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
发布者:wx****bc
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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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八届〕第8号)
《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已于2023年8月24日经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
(2023年8月24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作用,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相对分离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同联动工作,适用本规定。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指集中行使划转行政审批职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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