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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公共厕所管理规定

发布者:wx****39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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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公共厕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厕管理,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公厕(不含旅游公厕),是指在乡镇镇区和村庄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全省农村公厕管理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列出)、县(市、区)住建(城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农村公厕管理工作,应提请本级政府明确农村公厕的属地责任主体。 农村公厕属地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厕的使用管理、卫生保洁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方运维机构受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委托,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农村公厕运维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 农村公厕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管理人员牌和管理制度牌,内容应包含管理员、保洁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管理制度和县乡村三级的监督投诉电话,管理员、保洁员分别负责公厕的日常管理、卫生保洁。 第五条 社会公众应当爱护农村公厕及其设备设施,维护公厕环境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关闭停用或改变农村公厕用途,拆除农村公厕、毁损设施设备或造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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