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者:wx****f6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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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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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不包括购买住房和汽车)的贷款。
第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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