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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数据运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推动本市公共数据社会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汇聚、管理、运营、社会化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运营试点,是指经青岛市政府同意,具体承担本市公共数据运营试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在构建安全可控开发环境基础上,挖掘社会应用场景需求,围绕需求依法合规进行公共数据汇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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