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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19〕6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科技数据管理,保障科技数据安全,提高科技数据开放共享及应用水平,服务科技型企业培育,服务产业功能区、高品质科创空间建设等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数据主要包括:
(一)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研发数据;
(二)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四)在科技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五)创新平台、创新载体、创新企业、科技成果、科技人才、仪器设备、科技文献、专利数据等科技创新资源数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成都市本级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技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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