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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激发市场活力
数据产权制度是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前提条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称“数据二十条”)明确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四大重点,包括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安全治理,其中数据产权制度是系统性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根基。
一、“数据二十条”为构建数据产权制度体系提供新思路
1.创新提出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制度框架。
“数据二十条”提出“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就数据要素市场各参与方分别享有的权益提供了指引。值得注意的是,“数据二十条”并未使用单一的所有权概念来界定数据产权,而是结合数据要素的非排他性、非消耗性特点和数据全生命周期中多主体共享数据产权的实际情况,创新性地提出了“三权分置”制度框架。尽管还需更完善的法律法规细则对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作出具体规定,但“数据二十条”为赋权各市场主体有序利用数据起到了一定的“松绑”作用,能够更加有效地激发数据要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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