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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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促进公共数据有序共享和开放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的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服务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公共服务以外的数据共享和开放利用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或者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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