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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与促进公共数据发展,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开放,提升面向民生、面向经济、面向城市治理的公共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 〕 5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公共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管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集约建设、充分利用、共享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共享开放为常态、不共享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实施共享开放。
第四条 统筹推进
市和区(市)县政府将公共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辖区内公共数据应用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市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牵头组织公共数据有关目录编制,指导、监督和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数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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