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者:wx****5c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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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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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不动产单元号:
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房屋买卖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标的较大,法律规范多,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国家税法规定,不得隐瞒房屋交易的真实价款而签订不真实的合同。
3.买卖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房屋买卖的有关信息。其中,出卖方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或有关机构的检测证明)、抵押查封状态、租赁事项、户籍等方面的信息。出卖方需如实告知买受方出卖房屋是否欠缴税费的情况。
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者添加的内容,买卖双方应当协商确认。【 】中选择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空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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