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wx****de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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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划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运输、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等生物质燃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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