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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

发布者:wx****ec
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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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 根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为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 (二)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三)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以下情形属于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在境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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