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3修正)
发布者:wx****90
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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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3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2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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