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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数据交易服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鼓励和规范交易主体在大理州数据交易机构(以下简称“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有序形成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数据交易机构开展的数据元件、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等数据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数据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数据交易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设立,组织开展数据元件、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等数据交易活动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权益维护。数据交易机构依据本规则开展数据交易服务,并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正当权益。
第五条 交易原则。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活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可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机构职责。数据交易机构依托数据交易平台为交易主体提供数据交易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供满足数据交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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