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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股权激励报告摘要.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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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6 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上市公司的响应度前所未有。
与 2012 年出台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较而言,《指导意见》在许多方面都进行了优化,总体考虑更为周全,可操作性也更强。《指导意见》
在股份来源、资金来源、员工持股数量与期限、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资管机构与管理权限等方面均有很大突破。如股份来源不仅限于个人二级市场购入,还可以是公司回购、股东赠
予、非公开发行等方式;资金来源只要是合法就可以;员工持股数额不再设置上限;员工持股期限除非公开发行方式仍要控制在 36 个月以上外,其余仅要求持有 12 个月;审批上仅非
公开发行方式需要获得证监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还就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管理模式、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总体来看,2014《指导意见》在条件上
限制更为宽松,管理要求上也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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