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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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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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36 号
《电信服务规范》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八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部长 王旭东
二 00 五年三月十三日
电信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了提高电信服务的质量,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利,保证电信服务和监管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是电信行业对社会公开的最低承诺,同时适用于单一电信业务网或多个电信业务网共同提供的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所称服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电信服务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程度的,主要反映非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本规范所称通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通信准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反映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组织制定全国的电信服务规范,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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