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
发布者:wx****9d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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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规范〔2023〕7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市场主体准营手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2〕22号)要求,现就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整合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再单独核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将酒类商品经营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二、酒类商品经营在食品经营项目二级目录中具体标注为“含酒类(批发)”“含酒类(零售)”“含乙醇饮料”。
三、在本市从事酒类商品的经营者,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线下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办理事项为食品经营许可。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已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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