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者:wx****c3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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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10月24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空间信息专业统筹和规范管理,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构建城市空间数字治理体系,强化城市空间治理能力,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土空间信息,是指全市范围内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国土空间实体,进行调查监测、评价确权、规划审批、开发利用和保护修复等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各类国土空间现状信息、规划信息、管理信息以及其他综合性信息。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国土空间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国土空间信息的开发和利用。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国土空间信息开展核实校验、清洗加工、应用服务等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负责统一全市国土空间底图、底线和底数,建设城市空间数字底座等工作。
第四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和完善统一的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建设和管理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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