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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办公厅: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发布者:wx****fe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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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使用说明 1.本需求标准适用于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2.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可以对本需求标准所列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作必要的调整,也可以对相关指标提出更高要求,但不得超出实际需要。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应当包含在合同文本中。 3.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验收,对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4.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发布项目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采购人应当审慎研究,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5.采购人设定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需由经许可的单位提供的服务,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维修等,采购人可另行采购,也可将相关内容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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